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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研究。研究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行业动态、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参与行业调研及分析,为政府指导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

(二)推动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及会员间业务合作规范,做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的产品创新标准,营造良好的行业竞争环境;加强行业的信用建设,提升会员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搭建交流平台。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在政府和会员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作关系;搭建会员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促进建立稳定持久的机构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协会与国内外同业协会、商会、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协会内部的日常联络制度,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提供会员服务。了解会员需求,制定服务方案,组织会员活动,实现资源共享, 提升会员的凝聚力,反映会员诉求;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指导部门反映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提升会员的影响力。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和参与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信息统计、调查及发布,开展会员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信息化建设等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开展融资担保领域的政策宣传与理论研究,组织会员进行职业化、专业化和复合化的人才培养工作,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促进行业对外宣传。编辑行业刊物,加强理论研究,向社会普及行业资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建立自有平台和外部宣传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社会宣传,建立良好的行业品牌形象。

(七)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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