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融资担保机构还应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行规行约;
(八)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等;
(九)本章程规定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和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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