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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担保说“不”(金海观潮)
发表日期:2018-12-04   来源:人民日报

躲开违规担保的“坑”,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持续排查和监控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对违规行为“人人喊打”,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能得到更充分保护

  

  近期,《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证券市场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预期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将有助于更好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问题。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存在已久。近年来,随着市场制度完善和监管力度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基本保持平稳,没有出现大面积、成规模的违规担保或担保风险,但具体的违规案例仍时有发生。仅以近期为例,上市公司ST升达、ST冠福和ST中南因为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等问题而被“特别处理”,新光圆成也因为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股票在二级市场出现较剧烈波动。

  违规担保对市场稳定运行的影响不言而喻,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更是直接相关。这一行为的鲜明特点,是明知违规而刻意为之,是“内部人”施加影响后绕开公司所有正常决策程序后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多以不知情为由不予披露,这就使得违规担保具有很强隐蔽性,最终披露基本都是被动公开,而此时危害往往已经发生。

  近年来,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规担保已逐渐减少,但有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趋势,有的甚至是民间借贷,担保主体逐渐由上市公司下沉到其控股子公司,这使得违规担保的隐蔽性更加突出。违规担保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及时还钱,作为担保方的上市公司就可能要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及主要账户往往会被查封或者冻结,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更是可以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义务,直到此时违规担保信息才被迫披露,但对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已经形成,即使上市公司尽力追偿,其结果也难以预料。

  根治违规担保顽疾,需要法律保障和监管重拳。违规担保应属无效,但在过去的实践中,出于种种考虑也存在不同的认定。而依据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即将获得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将使各方的责任义务得到更清晰界定,让违规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监管的角度讲,对违规担保也需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要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对担保信息的披露,充分揭示对外担保的理由、担保债务资金的投向等,让过去的“暗箱”变得阳光化、透明化。监管中,还要密切关注相关违规行为的“蛛丝马迹”,及时发现问题,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能不能躲开违规担保的“坑”,很大程度上在于公司自身。杜绝违规担保的发生,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持续排查和监控公司及子公司有无违规担保,不给违规行为可乘之机。对已经发生的违规担保,应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采取清偿债务、反担保等应对措施,清除违规担保的影响。违规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市场各方的共同参与也不可缺少。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士,既有专业性,又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是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中小股东也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将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真正纳入公众视线,对违规行为“人人喊打”,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更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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