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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发表日期:2019-05-27   来源: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李爽

编者按:

  监管部门应督促暂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抓紧成立机构,充分配备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积极设立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发挥银行“人海战术”的优势。鼓励银行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权限适当下放,以缩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链条,积极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灵活设置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提高线上申请、审批比例,实现业务自动化、批量化,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努力形成小微信贷工厂模式。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症结得到一定缓解,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内既出现周期性、结构性问题,也叠加中美经贸摩擦的外部冲击影响,这些因素导致小微企业的融资及经营状况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问题的症结

  (一)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三不足”。一是小微企业有效抵押担保不足。一方面,对于申请抵押贷款,部分小微企业房屋、土地产权不清晰或证照不全,所提供抵押物资产价值不足,流转变现能力较弱,可获取信贷资金数额有限;另一方面,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存在担保能力不强、担保公司数量有限等问题。二是小微企业偿还能力不足。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行业经营状况下滑,小微企业利润空间大幅收缩,导致企业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两项资金占比大幅上升,资金回笼时限长,经常出现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三是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足。小微企业财务制度大多数不健全,多数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财务账目透明度低,财务数据失真现象严重,为避税进行财务做账情况突出,这些因素导致银企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银行难以用常规方法评估企业还款能力。

  (二)小微企业融资面临“三单一”。一是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单一。目前,笔者调查的254家小微企业中,有80%的小微企业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的第一选择。二是小微企业融资认识单一。小微企业融资认识仍局限在从银行获得贷款和民间借贷这两种方式上。三是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单一。

  (三)银行放款成本面临“三个高”。一是单体服务成本高。一方面,受资金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银行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不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压缩利润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信贷具有单笔金额小、期限短的特点,存款派生能力较弱,比较消耗信贷服务资源,服务成本相对较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造成贷款风险高。三是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成本高。银行处置不良贷款主要通过法院诉讼的追偿方式,但银行业通过公检法诉讼追偿处置不良贷款,需要向公检法缴纳公证费、办案费、执行费等多种费用,有时还要垫付诉讼费,这些费用有时达到贷款总额的10%以上,有的案件从起诉到执行需要两年以上。

  相应的措施

  (一)完善信息服务共享机制,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快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小微企业数据“一网共享”。如整合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工信委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发改委企业信用数据查询系统、税务局纳税信用系统和水电煤气等账单系统等信息系统,实现跨层级跨部分跨地域互联互通。一方面,可以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增加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补贴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银行获取小微企业经营数据难的问题,通过真实、便捷的网络大数据支撑,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实现小微企业信贷批量化发放。

  (二)建立多层次融资担保基金,提升小微企业担保实力。目前,国家层面已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缺少抵押物的问题,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在推行统一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应加快省市级担保体系建设,可由地方财政部门发起建立省市级担保机构,整合现有担保资金,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资入股的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托整合后的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抓紧完善省市级担保合作机制。要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使地方财政和法人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出资人义务,将承诺资金分期实缴到位。

  (三)增强小微信贷持续供给能力,提升银行服务小微水平。监管部门应督促暂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抓紧成立机构,充分配备小微企业客户经理,积极设立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发挥银行“人海战术”的优势。鼓励银行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权限适当下放,以缩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链条,积极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灵活设置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提高线上申请、审批比例,实现业务自动化、批量化,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努力形成小微信贷工厂模式。完善银行内部激励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向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倾斜,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落实到位,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能力以及对淘宝、京东等交易平台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和支付数据,新型互联网银行可以充分挖掘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数据,实现贷款的自动化审批。

  (四)严查银行挤占信贷资金行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执纪力度,集中开展挤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专项治理活动,督促银行业认真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规定要求,通过数据抓取手段对小微企业在同一家银行有贷款又有存款、有贷款又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排查。银行业应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服务监督卡和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对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的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将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五)扩大小微企业债务融资渠道,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重点从债权和股权两个方面“发力”,构建多层次的债务融资渠道。一方面,扩大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运用,支持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适当降低发债门槛,提高发债的审批效率,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促进早期小微企业资本形成;另一方面,规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鼓励小微企业在新三板、科创版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鼓励银行在银登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六)增强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信心,降低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成本。银行业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需要花费大量人财物,处置周期也相对较长。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允许银行业市场化手段处置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鼓励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ABS,灵活采取不良债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商业化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另一方面,推动公检法完善、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判决、执行效率,合理制定司法部门抵押物公正、评估收费标准,配强人员队伍,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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