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首页 关于协会 协会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党建园地 会员服务
金融资讯 行业动态 行业监管与研究 科技金融 国际资讯 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他山之石
【微课堂】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权利冲突及风险规避措施
发表日期:2019-11-11   来源:安徽担保公众号(作者:明光担保 钱广玉)

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情形

担保公司接受在建工程或有证房产作为抵押物,而该资产所有权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且该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以及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依法优于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的担保公司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

二、权利冲突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风险规避措施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在保障建筑行业生存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和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在现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规制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自身的抵押权或将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采取如下措施规避风险:

1. 充分调查拟担保项目所涉抵押物工程欠款情况。尤其是新投产的企业,将在建工程或新办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担保机构用以融资的情况不在少数,及时了解其工程欠款情况再决定是否接受该资产作为抵押物,可防患于未然。

2. 出具书面证明。若在尽调后,对于工程款欠付情况仍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工程款已付清的声明。

3. 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明知欠付工程款又确需介入的项目,可要求申保客户即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出具在抵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以使抵押权成为第一顺位受偿的权利。

该承诺的有效性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若发包人确已采取了履行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支付义务等充分保障农民工和承包人权益的途径和措施,则更符合最高院出台上述批复的政策考量,使得该承诺的效力更加无虞。


上一条:【微课堂】如何从征信报告捕捉借款人的隐性风险?
下一条:【微课堂】把信贷风险管理浓缩为50个要点

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6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版权所有 电话:020-83064261 传真:020-83224834 粤ICP备:16074846号

技术支持:35互联  访问量: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