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理论研究】政府性融资担保与银担批量担保业务 发表日期:2022-05-05 来源:王静 导读:为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树立行业标杆,展示行业风采,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全省会员单位中组织开展了第一届“树立行业标杆,展示行业风采”征稿活动,现将入选文章陆续编发,与大家分享。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背后最重要的原因是“市场失灵”现象,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小微企业由于资本金弱或不实、财务及管理制度不健全、决策缺乏约束、税务问题较多、担保能力弱等问题,金融机构普遍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大、成本高、盈利少。对“市场失灵”最好的回应就是政府积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对中小微融资市场进行理性调节。而融资担保,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就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落实和体现。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出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方案,是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量身打造的新型业务模式,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回归普惠性,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提出与发展 2014年12月18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这是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整体呈现减量增质特征,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和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有8512家,国有及政府性机构数量与民营机构数量占比大约为2:8;2014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有7898家,国有及政府性机构数量与民营机构数量占比大约为3:7;2018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为6313家,国有及政府性机构数量与民营机构数量占比大约为4:6;2020年末,全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为5139家,国有及政府性机构数量占比52.7%,首次超过半数。 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设立与全国政府性担保体系的完善 2018年7月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由财政部联合20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坚持普惠领域融资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属性,通过再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与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战略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风险分担,推动建设国家、省、市三层担保组织体系。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三级分险融资担保开辟了全国范围内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形成全国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国家重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策环境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成为融资担保行业的主导。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机构小而散,担保能力弱 目前,国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尤其是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较小,人员较少,担保能力普遍较弱,以开展“个案”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个案”融资担保业务采用一对一的尽职调查和审批方式,业务效率较低,信息化程度不高,担保业务产品化缺乏技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存在管理难、成本高、风险大的困扰。 ❖偏离主业,聚焦支小支农力度不足 截止2020年末,全国融资担保在保余额3.26万亿元,担保放大倍数2.58倍;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5.1万亿元,全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36万亿元,即普惠型融资担保比例仅占9%。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力度不足的情况。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加强风险防范、优惠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后,承担着较大的经营压力。2020年末,全国非融资担保在保余额4741亿元,部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也在大力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寻求担保业务收入的补充,但与国家政策加大支小支农力度的要求相背离。 ❖银担合作不畅,分险难 目前,银担分险业务参与银行少,覆盖面窄,银行积极性不高。在传统“个案”业务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普惠贷款担保中承担全额分险,造成风险与收益失衡。由于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较小,担保能力较弱,在银担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未能形成平等、互利、长效合作型的银担分险机制。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机遇——银担批量担保业务 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推进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或地方版的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谋求新时期新发展的重大机遇。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概念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主要依托银行的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由银行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同时,银担双方按明确的比例分担业务风险责任,事先锁定合作总体代偿率上限,担保机构见贷即保,按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批量担保。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内在逻辑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以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例,目前广东省内已纳入国家担保基金分险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可获得风险分担40%-50%,大大降低了原风险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与银行约定的代偿上限(3%)、银担分险比例(2:8),锁定实际代偿损失1.2%,即在极端情况,产品代偿率达到3%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承担产品规模1.2%代偿责任。按1%的保费水平,极端情况下将出现微亏。根据2020年末广东省银行业不良率1.02%,出现微亏的概率较小。 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2021-202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进行奖补。通过政府奖补之后,担保机构可实现保本微利,持续经营。 2.有效降低银行普惠贷款不良率 假设银行有4亿元信用贷款,其中一笔1000万元信用贷款发生风险,不良贷款为1000万元,不良率为2.5%;银行有4亿元信用担保贷款,其中一笔1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发生风险。按照批量担保业务的分险比例,银行承担20%的风险责任,即200万元,通过简单计算不良率为0.5%。 通过担保,不良贷款由1000万元减少为200万元,减少了800万元,不良率由2.5%降至0.5%。银担批量担保业务能有效降低银行普惠贷款不良率。银行信用贷款与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分析对比如下表: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特点 1.合作原理由风险转嫁转变为风险分担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基于风险分担的原理推进双方业务合作。根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了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通过银担分险,一方面防止了银行项目风险转嫁,另一方面为保障了业务可持续运营,有效扩大银行普惠贷款产品的覆盖面。 2.由零售到批量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依托银行强大的信贷审批系统,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供应链信息,形成批量化产品。较传统“个案”银担合作模式,需要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单笔单批,审批流程长,人力成本高;银担合作发展模式批量化处理,流程简单,速度快,人力成本低。 3.产品风险与收益动态平衡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在产品设计阶段,融资担保机构可以通过担保费计算和产品代偿率测算,对产品风险与收益进行计量。在产品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产品代偿率的表现,启动暂缓代偿机制,维持产品的风险在可控的水平,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平衡。 五、结论 ❖接船出海,集中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痛点 通过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借助银行的科技力量和网点优势,能有效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科技力量不足,人员有限等问题,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快速做大中小微企业普惠贷款担保业务规模。 ❖银担分险,推动普惠贷款覆盖面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能够显著降低银行普惠贷款不良率,直击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失灵”现象,鼓励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紧密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政策导向,保障国家政策上下贯通 通过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政策引导作用,包括明确支持普惠金融领域融资主体、简化融资担保手续、减少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成本等,引导普惠贷款全面实现“增量、提速、降价”,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效改善营商环境,实现政府政策目标。 ❖银担批量担保业务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属于被动型业务,业务拓展和风险把控的核心环节在银行端,不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培养专业型业务和风控团队;另一方面银担批量担保业务对政策具有强依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做好政策研究的同时,应该做好多种业务预案,防止政策变化对业务发展带来直接冲击。 作者单位: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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