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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23-12-11   来源:本网

各会员担保机构:

近日,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保证金清单公告2023》),同时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保证金清单公告2023》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2023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所做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项目的优化调整。

协会秘书处认真研究了《保证金清单公告2023》内容,涉及投标保证金等22个保证金项目,大部分保证金项目可以用担保机构保函或银行保函替代,还特别新增“征收方式”并明确:部分保证金项目“鼓励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为担保机构拓展保函置换保证金担保业务提供了市场机会。协会秘书处结合我省保函置换保证金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会员担保机构在保函置换保证金业务开展中参考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担保机构“保函置换保证金”担保业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改革降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战略决策部署;“保函置换保证金”,可盘活企业沉淀资金、不占授信,更高效地改善企业融资难环境;“保函置换保证金”,可不付利息、不用抵押物,低成本缓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二、要充分借助国家《保证金清单公告2023》下发东风,主动与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开展“保函置换保证金”业务合作,主动与保证金设立部门充分沟通,汇报担保机构自身“保函置换保证金”业务品种开展情况,也要汇报保函市场需求特征以及保函市场供给特征,特别是保函和保险所承担责任风险属性及其适用法律的不同,维护保函市场正常秩序。

三、要严格遵守《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明确保护保函消费者或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据《民法典》担保法律制度正确宣传保函所保风险是“主观信用风险”,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正确宣传保险所保风险是“客观意外风险”。对于投保人主观“故意制造”的违约风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免责,但担保公司必须依法承担风险责任,不得损害保函消费者或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切实担当起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引入担保机制,主要是引入公共资源交易风险专业管理机构;所以,担保机构及其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保函供给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开展保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设置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控制风险,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担保机构作为保函供应商的主力军,还应当相互监督所有保函供应商是否履行担保风险管理职责,并向保函设立部门和保函受益人定期报告监督情况。

五、要依法制作保函业务相关合同协议,规范保函市场行为。担保机构应当依照《民法典》担保法律制度制作从属性保函的相关合同协议。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分离式独立保函的相关合同协议制作,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证保险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制作,应当依据《保险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规定,不得出现“对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对受益人出具担保函”的阴阳合同现象。

 

附件:1.工信部、财政部《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3年第31号)

   2.《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3版)》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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