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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自查结果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1-03   来源:本网

各会员融资担保机构: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联合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和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对签署《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执行公约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要求签约的融资担保机构从公司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的落实情况、消费者投诉受理及其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落实情况和履行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告知义务等12条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的落实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建立健全了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公司内部制度和企业文化,从制度和文化上切实保障融资担保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落实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能在公司内部明确融资担保消费者投诉受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及具体人员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规范约束担保业务人员道德行为,确保融资担保消费者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处理。

三、履行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告知义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营销宣传活动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做到认真履行融资担保消费者权益告知义务,并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营销宣传活动。

四、公平公开、合理规范地收取融资担保费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做到主动真实告知融资担保消费者与融资担保产品有关费用、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融资担保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切实做到公约要求的具体规范内容。

五、向融资担保消费者提供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签订合同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做到如实告知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了解和评估融资担保消费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做到不向融资担保消费者提供与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的产品和服务,并且做到与融资担保消费者签订合法规范的书面合同,切实做到公约要求的具体规范合同协议内容。

六、融资担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建立健全保障融资担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基本上做到未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融资担保消费者信息。

七、年化担保费率下浮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都积极落实各级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如果各级政府部门有明确具体的融资担保费率补贴或承担一定比例风险责任等支持政策的,则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定价后的具体项目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基本上做到结合实际情况再相应下浮一部分,将各级政府政策优惠传导让利于市场经营主体。

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中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做到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进行融资担保风险定价。结合有关政策和银行分担风险等因素,根据国办发〔2019〕6号文要求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九、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中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认识到融资担保费率与风险的相关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风险定价原则,坚持审慎合理的风险偏好水平,将综合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浮动。做到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应匹配真实服务内容且不超过年化担保费率的20%。

十、担保代偿项目追收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代偿项目和追收,基本上都做到采取适当方式和适度成本费用追讨债务。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追收费用等合理标准。向消费者追讨债务,切实做到公约要求遵守的具体规范内容。

十一、融资担保业务产品收费标准自律公示表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做到按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已公示的产品名称及费率均未发生变化。

十二、消费者向融资担保公司投诉执行情况

通过自查,签署公约的融资担保机构绝大部分暂未收到消费者向其投诉,只有个别机构收到少量投诉并已受理处理好,没有出现争议或纠纷,省市三家协会未收到消费者投诉。

特此公告。

 

广东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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