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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25载:展业环境不断改善 监管体系日趋成熟
发表日期:2018-12-06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本报记者 胡萍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融资担保行业发展25周年。25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作用也越来越大。在日前由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和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联合举办的“2018中国担保论坛”上,业内人士齐聚一堂,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和规律,对融资担保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风雨25年积累宝贵经验

  1993年,中投保作为************家担保公司率先成立,掀开了中国担保行业发展的序幕。走过25个年头的担保行业,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共生,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壮大,并在新时代被赋予新的使命。

  在回顾融资担保行业25年的发展时,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融资担保行业经历了多次的起伏和变革,虽经历风雨,但仍砥砺前行,在提升社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和改善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担保行业也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增强了自身的实力和能力,得到了国家、社会各方的重视和认可。

  可以看到,2017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升级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8年4月,《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作为银保监会第1号文件颁布,这充分体现了银保监会对担保行业的重视。再者,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落地,也意味着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政银担”机制终于构建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中投保总裁石军表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向好。经过25年的发展,担保行业逐渐确立了监管制度,成立了行业协会,监管体系日趋成熟,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今年以来,国家根据内外经济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经济政策,对担保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成立,为担保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总结25年来走过的历程,李均锋认为,主要有5条经验:第一,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三农”的初心;第二,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的建设,是保持融资担保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第三,各级政府特别是财政的支持力度,构成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有效支撑;第四,银担双方进行良好的合作,是推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推手;第五,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是保证融资担保机构行业稳健发展的关键。

  信用事业的有力推手

  “担保是信用事业,我们做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每服务一家企业就要培养一家诚信企业,如此类推,一家一家培育,进而形成规模,推动社会信用进步。因此,做担保也是做信用的践行者、传播者、守护者,最后共同成为受益者。”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列进说,担保的最高境界就是用担保消灭担保,全社会都讲信用,社会交易的成本就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自然就可改善。

  石军认为,担保业是现代金融的延伸,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主体用于管理和分散信用风险的经济手段。

  从国际上看,信用担保是一种通行的信用服务方式,其产品及服务领域不仅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还包括融资担保、保证担保在内的上千个细分品种,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国内,信用担保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方面也大有可为。

  “当前,信用文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全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内外部信用建设显著加强,失信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得到强化,担保业的展业环境逐步改善。”石军说。

  只有规范才能长久

  对于接下来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李均锋提出,要坚持担保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为国家和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吴列进认为,担保机构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规范。只有规范,才能长久。他建议,从两方面着手,担保机构自身要打造合规发展的生态圈,做好两个主动:一是主动做好内控,二是主动拥抱监管。建议监管部门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管环境。抓好两方面:一手强监管,一手抓扶持。尤其是在目前这种环境下,担保机构经营不易,只要是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机构,监管部门都应给予扶持。

  石军表示,信用担保行业要坚守初心,践行国家战略,运用现代科技和金融手段提升服务普惠金融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加强风险防控,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积极调整业务结构,主动适应监管,合规经营、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践行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的理念和要求,以信用增进为手段,助力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服务实体经济。此外,主动拥抱现代金融科技,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特点,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效率和水平。

  延伸阅读:

  监管层引导担保行业 积极服务小微和“三农”

  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的利率、费率收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占用客户贷款。银行对担保公司承担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导向要求采取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

  (来源:银保监会 整理: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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